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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102号令:发动机和车身颜色可更换 |
2009/9/17 21:45:02 点击次数:[3274]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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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系统车辆管理部门将统一实施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02号令)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新规中对于以往不允许更换发动机或车身、车架等细则作了改动。
改装范围放宽 新规还简化了变更登记,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车架的在变更后10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流程调整新规中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也发生了变化。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中的改色、变更发动机、变更车身车架、变更地址(辖区外)等流程调整为:拍摄车辆照片-查验机动车 登记审核等几个步骤。
补领登记证一日搞定 在办理变更备案业务时,增加了签注登记证书或重新核发行驶证。另外,将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需要重新打刻的,也纳入到变更备案业务来办理。
而部分业务的办理时限也有缩短,如注册登记办理时限由原来的5日缩短为2日;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由原来的3日缩短为1日;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由原来的15日缩短为1日;首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由原来的15日缩短为5日。
变更后不登记罚款500元
新规还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未设定处罚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常见交通违法行为设定了罚则。其中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将根据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情节严重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而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以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临时号牌最多领三次
为了防止机动车所有人不办理注册登记而长期使用或者多次领取临时车号牌,新规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3次。”
并且,对于转让车辆,必须在本辖区内办理转移登记并强制更换新号牌,新车主必须重新选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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